编者按
8月下旬,蒲江猕猴桃进入了采摘季。蒲江县是国家级猕猴桃标准化示范区、出口猕猴桃质量安全示范区,2010年“蒲江猕猴桃”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,2011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。享有国际知名度的猕猴桃作为蒲江果农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,在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,该如何得到保护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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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件类别】非诉讼法律援助
【受援人】蒲江县大塘镇4名果农
【承办单位】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大塘镇工作站
提前成熟 果农转卖
蒲江猕猴桃成熟的日子,蒲江县大塘镇4名果农钟某志、钟某平、钟某智、钟某建来到大塘镇法律援助工作站,寻求帮助。2016年6月16日,4人与都江堰一家果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签订猕猴桃鲜果收购合同,约定公司收购钟某志等4户果农种植的猕猴桃共计32000斤,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,猕猴桃成熟后的适宜时间完成采摘,刘某向4人支付定金共18500元。2016年8月初,因天气等自然条件的因素,猕猴桃提前成熟。4户果农电话联系刘某让其提前到8月中旬来采摘。随后,又先后多次电话催告,但双方就采摘时间产生了争议,并发生矛盾。
猕猴桃的贮藏寿命和品质,受其收获时的成熟度影响很大。果实采收过早或过迟,都会影响其品质和风味,且必须通过品质形成期才能充分成熟。错过采摘时间,势必会导致猕猴桃受损。
刘某在电话明确表示不会前来采摘鲜果,4户果农心急如焚,无奈之下决定:将猕猴桃转卖他人。 2016年8月19日,刘某前来采摘猕猴桃,发现猕猴桃已经转卖他人,要求4户果农对其进行赔偿。刘某声称未经自己同意,他们将猕猴桃私自转卖,就是违约,按照合同约定,4户果农应当支付其定金2倍(27000元)的赔偿款。又气又急的果农们找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相关法律并寻求帮助。
调解争议 握手言和
果农认为,猕猴桃鲜果受温度、水分等环境影响较大,2016年夏季气温异常,猕猴桃提前成熟,经检测猕猴桃鲜果糖分以及其他指标已经达到采摘条件。如不及时采摘,鲜果品质势必会受到影响,进而农户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,且自己已多次告知刘某前来采摘,刘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会前来采摘,于是才转卖他人。本来可以卖个好价钱的猕猴桃,在转卖中跌价了,刘某应当对自己进行赔偿。 而刘某认为,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应当于2016年8月30日前采摘猕猴桃,至今未到8月30日,自己并没有违反约定。刘某承认其在与果农电话沟通中产生口角时,表示过不会前往采摘,但只是当时口头冲突所说的“气话”,但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,也没有书面协议放弃采摘,就应该以合同为准。果农未经同意擅自将猕猴桃转卖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赔偿。
经向农业技术部门及4户果农所在村委会核实,工作站确认:2016年夏季天气炎热、环境异常导致猕猴桃早熟,猕猴桃的采收时间、自然条件要求严格,2016年度红阳猕猴桃的采摘标准为:8月16日后或鲜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达到6.5%,不及时采摘势必会造成果农经济损失;经查证转卖期间猕猴桃的市场价格,确认转卖后4户果农均有一定经济损失。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双方意见后,就双方矛盾所涉及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向当事双方进行了讲解。
经过释法说理,双方愿意做出让步。根据自身实际损失情况就赔偿事宜商议如下:果农钟某志退还刘某所付定金5000元的40%(2000元),钟某智退还刘某所付定金7000元的40%(2800元),钟某平退还刘某所付定金5000元的40%(2000元),钟某建退还刘某所付定金1500元其中的500元。双方不再互相要求对方进行赔偿。
【律师说法】本案中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天气,比往年同期气候偏高,导致猕猴桃早熟,不能待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采摘,否则将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。次要原因是对于前述不可抗力情形,双方未就合同的提前履行达成一致意见,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。因此本案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定金罚则,即农户不退还定金或者双倍退还定金。由于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,农户只需退还购货方定金即可,但鉴于购货方在得到农户通知后仍未及时提前采摘,导致农户在转卖第三人时价格上受损,造成农户一定损失。因此农户扣除相关损失费用后,退还定金剩余金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。
讲法律,做化解矛盾纠纷的“指路人”。对于复杂案件,经调解未能解决的纠纷,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工作职能,通过释法说理,维护了果农的合法权益,保障蒲江有机农业健康发展。
(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 牟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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蒲江县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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